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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珠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6/10/15 00:00:00  浏览次数: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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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今日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和节奏,防止区域分化拉大或出现局部区域过热,加快“城市更新”的步伐,进一步保障住房供应量,平衡市场供给。
 
强化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50%。
 
“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落实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主要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技术和技能人才住房问题。
 
落实“十三五”住房保障专项规划中126公顷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总量供给,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加快配租(配售)或建设工作;未建设的在2016年底前完成选址落地,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加快推进建设,着重解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夹心层”住房问题。
 
三、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自即日起,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 2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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